青岛市外国人来华政策
1.外国人在青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聘用在境外的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科技(外专)部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二)外国人本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等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签证;
(三)用人单位持工作签证和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外专)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外国人本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已在境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直接在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免去纸质材料核验环节,在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证时一并核验纸质材料;办理外国人来青工作许可延期、变更、补遗、注销时,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或已注销换成其他停留证件1个月内的,转聘到青岛新办工作许可时,工作资历证明(从事岗位、职业变动的除外)、最高学位证书及认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可以按规定采用承诺制。
3.外国高端人才(A类)根据其合同、护照有效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其中,以工资收入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外国高端人才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
4.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其合同、护照有效期,首次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期限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以工资收入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外国专业人才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超过60周岁的外国专业人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5.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在青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外籍科研团队成员及1名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与外国高端人才相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6.在我国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2年内来青创新创业的,持学校相关推荐材料,可免除工作经验要求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7.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范围内,允许外国人才在创业期内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申办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青岛市外国人工作签证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类
A类 外籍高端人才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B类 外籍专业人才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类 其他外籍人员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