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国人来华政策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前,用人单位应评估外国人分类情况,除系统要求的必填项外,在“其他附件”一栏提交对应相应分类标准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7类:
1.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提交入选情况说明;
2.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提交国际公认成就的证明材料;
符合以上2条标准的外籍领军人才,其团队核心成员经项目主要负责人推荐,可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办理工作许可。
3.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符合分类标准中任职条件的,提交在相应单位任职相应岗位的任职证明或聘用合同;符合分类标准中平均工资收入条件的,应提交申请人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为准)7倍收入的证明材料,并在每次延期时和工作许可注销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4.创新创业人才:提交符合相应创新创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5.优秀青年人才:提交在中国境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任职证明或工作合同;
6.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提交所有加分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工资收入加分的,应提交平均工资收入达到用人单位在系统填写金额的证明材料,并在每次延期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7.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外籍首席代表: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外籍首席代表,可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提交相关推荐意见或首席代表证。
(二)外国专业人才(B类)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主要包括以下8类:
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曾具有中国国籍,拟来津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放宽工作经历限制。
2.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申请人所持资格证书应纳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公示目录,以官方网站公开信息为准,主要包括:商贸零售管理服务人员证书、企业行政管理证书、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证书、国际交流英语考试、剑桥大学旅游管理证书、剑桥大学商务管理证书、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注册职业采购经理证书、企业风险管理师证书、酒店管理证书、观光旅游证书、电子工程证书、国际设施管理证书、实用日本语鉴定证书、银行风险与监管国际证书、职业韩国语能力证书。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书,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外国语言教学人员:申请人从事其母语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非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专业,且相关工作经历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国际语言教学证书主要包括:TESOL,TEFL,CELTA等,学时不低于120小时,原则上应为线下教学取得。
从事英语教学的非英语母语国家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英语教师工作岗位:
(1)取得语言类、教育类、师范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英语语言类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以教育部公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名单为准)或我市高等院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外国留学生,具有英语语言类教师资格证书;
(4)在英语母语国留学,取得语言类、教育类、师范类专业学士学位;
(5)在英语母语国留学取得学士学位,具有英语语言类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在我市幼儿园任教的外国教师,申请条件标准应参照外国语言类教师执行。
4.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应提交申请人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证明材料,并在每次延期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5.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应提交实施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提交所有加分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工资收入加分的,应提交平均工资收入达到用人单位在系统填写金额的证明材料,并在每次延期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7.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外籍代表: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
8.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经依法备案的临时活动(来华工作90日以上,但不超过1年)的外籍负责人员及主要工作人员,提交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
(三)其他外国人员(C类)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主要包括以下3类:
1.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其中,持有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申请延期,且不符合上述A类、B类条件的,延期时在系统中选择本项,并提交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在我市创办企业且不符合上述A类、B类条件的,提交外商投资证明,并在延期时提交企业实际经营证明,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本单位员工社保缴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主营业务相关票据等;
2.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其中,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经依法备案的临时活动的外籍负责人员及主要工作人员,提交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
3.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提交符合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